(2015)兰刑执减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麦力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麦力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24号罪犯马麦力克,女,1987年2月1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0014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麦力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麦力克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麦力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麦力克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