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绍辉与陈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曾绍辉,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加国,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曾绍辉与被告陈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加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绍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绍辉负担。代理审判员洪艺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高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