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雷灼生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灼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雷灼生,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小学文化,畲族。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2日作出(1997)宁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灼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1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7月7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以(2005)南刑执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灼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达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灼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