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希倩与被执行人张振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倩,张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倩。被执行人张振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城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现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54条、第244条、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振江位于向阳路120号华元小区4号楼3-8号房权证为鲁德字第S25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并过户给张振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中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