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屯执字第005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国强、杨凤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姚国强,杨凤梅,黄山市祁门华燕树脂原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凯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屯执字第00567-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江继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国强,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凤梅,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华燕树脂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姚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凯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杨宜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3)屯执字第0056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杨凤梅、姚凯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植物园新安江桃花岛综合度假区澜茵湾一区B17号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竞价变卖该房。2015年6月8日买受人詹科霆(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6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植物园新安江桃花岛综合度假区澜茵湾一区B17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詹科霆所有,人民法院对该房的查封、扣押的效力及在该房设立的他项权利的效力消灭。二、买受人詹科霆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竺金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