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明勤与罗达平、罗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勤,罗达平,罗兴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82号原告王明勤,女,1965年2月27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达平,女,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兴华,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勤与被告罗达平、罗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勤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明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