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昌龙与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张昌龙,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3936号原告:金顺女,女,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6号1-14-2室。身份证号210114195006090920原告:张昌龙,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6号1-14-2室。身份证号210114194709240919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44号4—1—1。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顺女、张昌龙诉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女、张昌龙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