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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国税局审执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40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国税局,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税局。法定代表人华道静,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普华,男,该局工作人员。组织机构代码00601316-0。被执行人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负责人陈爱英,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732597-1。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税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税局2014年7月7日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税局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税局认定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拒绝提供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帐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014年7月7日南召县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税局2014年7月7日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8日已送达。2015年5月19日南召县国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该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国税局2014年7月7日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