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韩一品,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士昌。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为国独任审理,并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麟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定作2台钛棒过滤器,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定作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000元,预付30%安排生产,余款于发货前付清;被告逾期十五天未付款,按所欠货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9,300元,原告依约于2014年6月制作完成,并多次催告被告安排收货并付款。但因被告公司资金及管理原因,应被告要求,收货日期由2014年6月17日更改为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安排收货。2014年10月21日,被告回函,再次要求推迟最后收货日期至2015年1月30日。现已过第二次收货日期,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致律师函于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安排收货,并拖欠剩余货款21,700元至今。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工作报酬21,7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承揽合同》、图纸、货物交期变更函、催款函、设备交催款函回复、律师函、EMS快递凭证等证据。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于原告完成工作成果后,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定作款,并配合原告交付货物。但被告在原告具备交货条件后,因自身原因,一再推迟交货期限,且至今尚未接受货物,并拒绝支付剩余定作款,现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定作款及自最后交货日期加15天宽限期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承揽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原告自愿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21,700元;???二、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禾益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1,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若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7元,由被告江西省万源生化科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