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通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通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五岳广场,机构代码55677796-3。法定代表人伍金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高,该公司职工。被告杨通情,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通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