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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泉百达铸造厂与韩世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南泉百达铸造厂,韩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泉百达铸造厂。代表人:钱佰清。被执行人:韩世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泉百达铸造厂与被执行人韩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韩世锋外出后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65997.6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