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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达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以人民币4800.00元从村民王某某处购得位于盐津县牛寨乡龙茶村稻田社“黑老林”和“坟湾赶场大路外面”的林木。同年5月13日,彭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李某某采伐该处的杉木、花秋等林木共计216株。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6.5927立方米。其中6立方米被彭某某出售得人民币6000.00元,其余林木被盗走。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人王某某、葛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袁某、张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林地及林木检验意见、伐桩根际材积记录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草图、现场伐桩检测记录、随案移送清单、归案说明,物证油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达16.59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接到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冬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东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二、滥伐林木罪,以滥伐林木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八百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滥伐林木八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