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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郜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第00478号原告郜某,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韩 凌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赵西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