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柱、罗桂强、籍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柱,罗桂强,籍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通祥街137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柱。被执行人罗桂强。被执行人籍占国。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柱、罗桂强、籍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九日书 记 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