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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该公司职员。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纬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纬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保险金7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应当按照标准重新核定。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车辆冀J×××××/冀J×××××挂号车在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合计为325000元及不计免赔,投保交强险一份,投保商业三者险两份,保险金额合计1050000元及不计免赔,原告天纬运输公司司机滕金宅驾驶上述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树木、路产损失,滕金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相关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1、冀J×××××/冀J×××××挂号车辆损失31000元,证据为发票一张,被告认为应补充维修清单;2、冀J×××××/冀J×××××挂号车吊装费28000元,证据是发票一张,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且包含施救货物的费用,应予扣除;3、对三者的赔偿,树的损失18000元,证据为安泽县良马乡郭都村民委员会证明一张,被告认为没有第三方的鉴定,不能证实损失实际情况,对村委会证明不予认可;4、对三者的赔偿,混凝土安保设施的损失2000元,证据为山西省安泽公路管理段收费票据一张,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通知书一份,被告无异议。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损失的确认为:原告主张的车损31000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原告的主张有实际修复的维修发票为证,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吊装费28000元,数额过高,依案情确认为20000元,其余部分为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树木损失18000元,客观、真实,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路产损失2000元,被告无异议,依法确认。上述依法确认的损失71000元,应由被告在原告车辆所投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1000元。二、驳回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9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付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