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秉元与郭乃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秉元,郭乃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吴秉元,男,汉族。被告:郭乃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秉元与被告郭乃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秉元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乃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秉元撤回对被告郭乃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秉元承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