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清元与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元,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黄清元,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清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大地煤矿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清元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