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魏民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苏宗辉与倪作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306号原告苏宗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强,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作卢,农民。委托代理人钦成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宗辉与被告倪作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作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