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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莫新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恒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莫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标准厂房B区B-7。被执行人莫新才。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柳劳人仲裁字第89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莫新才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新才存款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