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杨柳与王良河、王阿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杨柳,王良河,王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蔡杨柳,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良河,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王阿良,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蔡杨柳与被执行人王良河、王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