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季爱梅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爱梅,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季爱梅。委托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显龙,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爱梅与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爱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季爱梅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