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玉康与刘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康,刘丽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玉康。被告刘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康与被告刘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康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