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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玉康与刘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康,刘丽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玉康。被告刘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康与被告刘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康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