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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六英与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六英,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马六英,女,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赤壁市。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邓婉薇。委托代理人阳小青,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六英诉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六英,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小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六英诉称,原告是被告员工,于1999年6月17日入厂,至今15年。被告从2003年为原告参保,至今十二年。原告今年53岁,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1999年-2003年社保费7779.9元。原告马六英提交的证据有:证明、员工入厂登记、不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社保费用,并且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马六英1999年6月17日入职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至2012年6月18日,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与马六英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19日,马六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与马六英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并工作至今。马六英在2015年6月2日向常平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常平仲裁庭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马六英对不受理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证明、员工入厂登记、不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马六英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六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六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华玲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