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欧阳光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396号罪犯欧阳光。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贺八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欧阳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3)贺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2024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欧阳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4分。欧阳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2023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396号罪犯欧阳光文化程度和现服刑监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光犯强奸罪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找不到对应人员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