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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祝长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长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4号罪犯祝长军,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2001)沪一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祝长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祝长军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沪高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沪高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21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高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18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二中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9月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祝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祝长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长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