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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善虎与孙光辉、马静、高洪祥、宋朝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善虎,孙光辉,马静,高洪祥,宋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751号申请人:王善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孙光辉,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马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高洪祥,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宋朝祥,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王善虎与被申请人孙光辉、马静、高洪祥、宋朝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善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光辉、马静名下的房产,申请查封价值为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光辉、马静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