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XX奇与高艳霞、岳敬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艳霞,岳敬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杨某某,女,200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王蕊,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国秀,大石桥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艳霞(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岳敬斌(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系第一被告丈夫。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艳霞、岳敬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蕊、委托代理人刘国秀与被告岳敬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并在本村经营“新民浴池”。2015年3月4日,我在母亲的带领下,一同到二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在洗浴中,热水管头突然爆裂,热水突然喷出,致我头、脸、肩部位多处烫伤。二被告将我送到鞍山烧伤医院进行治疗。我住院治疗26天,住院期间花的医药费由二被告结算,出院后,我在该医院购买药品花医药费1,797.50元,花补课费2,40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治疗费等合人民币18,279.38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第一被告未作答辩。第二被告辩称,我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们经营浴池,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下午3时左右与其母亲到我们经营的浴池洗浴被热水烫伤属实。事发后,我们将原告送往鞍山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所花的医药费由我们结算,我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费用,也同意调解一次性结案。经审理查明,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二被告在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新民屯村经营“新民浴池”。2015年3月4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在其法定代理人(母亲)带领下到二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在洗浴过程中,热水管头突然爆裂,导致热水外流,将原告的脸部、头部、肩部烫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二被告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治疗,被该院确诊为“头部、胸部、左手烫伤80%,浅11度7%、深11度1%。原告住院治疗26天,花医药费8313.98元,由二被告结算。原告出院后,于2015年4月3日,到该院复诊,花医药费1797.50元(其中药费1785.00元、挂号费6.00元、病志复印费6.50元)、花补课费2,400.00元、花交通费1,291.5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系其母亲护理,原告与其母亲系非农户口。另查,在庭审中,原告主张需二次治疗费8,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与第二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出具的病志、药费收据在卷,有原告提供的博师教育大石桥校区出具的补课费收据在卷,有原告提供的交通费收据在卷,有被告提供的用药清单、收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带领下到二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由于二被告对其经营的浴池设备疏忽检查、维修,导致原告被烫伤,原告无过错,二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自行支付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补助费等,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系学生,未成年人,不存有误工费,且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已至其伤残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次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论处,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案诉请。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艳霞、岳敬斌共同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和人民币10,061.88元(壹万零陆拾壹圆捌角捌分,详见赔偿明细表附后)。二、上述一款的给付义务,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洪交赔偿明细表医药费:1797.50元住院补助费:26天×50.00元=1300.00元护理费26天×95.88元=2,492.88元交通费:1291.50元营养费:26天×30天=780.00元补课费:2400.00元合计:10,061.88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