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春诉被告汪纯志、李玮、沈阳群普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春,汪纯志,李玮,沈阳群普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065号原告:王晓春,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被告:汪纯志,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玮,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群普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47-2号(23B-14)。法定代表人:李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春诉被告汪纯志、李玮、沈阳群普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