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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柴欣、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欣,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67号原告:柴欣,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一号。被告: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过境公路99号家电市场2区11-1号。法定代表人:汪国华。被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黄峰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欣诉被告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欣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欣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柴欣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