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柴欣、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欣,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67号原告:柴欣,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一号。被告: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过境公路99号家电市场2区11-1号。法定代表人:汪国华。被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黄峰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欣诉被告温州市华安经贸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欣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欣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柴欣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