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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布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29号罪犯布和,男,蒙古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布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布和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内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布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布和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布和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布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布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