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州大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忻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忻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福州大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上官明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官翰清、高超央(实习),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忻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忻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大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