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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理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