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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徐某某,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工地福吉委202组。被告宋某某,其余情况不详。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分居,直到1998年5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案立案后,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新工地派出所证实,被告宋某某在与原告结婚登记中所使用的15位身份证号生成的18位身份号,在齐齐哈尔市在册人口信息中无人使用。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的身份证件系伪造,由此,无法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昆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