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鹏宇与唐友才、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宇,唐友才,杨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525号原告陈鹏宇,居民。被告唐友才。被告杨秀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宇与被告唐友才、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鹏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鹏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陈鹏宇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