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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鹏宇与唐友才、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宇,唐友才,杨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525号原告陈鹏宇,居民。被告唐友才。被告杨秀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宇与被告唐友才、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鹏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鹏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陈鹏宇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