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段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张国栋,男,生于1960年8月12日。被告段红丽,女,生于1984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钟海荣,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与被告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栋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国栋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