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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刑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刑初字第0114号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附近遇见一背火药枪的陌生男子,遂从该男子处购得该枪后非法持有。2014年12月22日渭源县公安局麻家集派出所民警在在工作中发现并收缴该枪。经鉴定,该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静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