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佩君、江丽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执行人谢佩君,男。被执行人江丽秀,女。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征决(2015)第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谢佩君、江丽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佩君、江丽秀在银行的存款27305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