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谢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本院向原告张某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期满后原告张某某未预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