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义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吕义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8号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人代表:孙兆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凯,该公司员工。被告:吕义迁,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义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