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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乔某某,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