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与龚伟波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6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龚伟波。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拆除违法占用356.68m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经过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程序均有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万子琼审判员毕明华审判员祝晓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钟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