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正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76号罪犯陈正贵,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贵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正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正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正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