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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小霞与孔幼奇、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霞,孔幼奇,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亚军,李大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赵小霞。委托代理人:李国环。被告:孔幼奇。被告: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系公司经理。被告:尹亚军。被告:李大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志国,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郗海宽,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薛效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霞诉被告尹亚军、李大磊、孔幼奇、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幼奇、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霞撤回对被告孔幼奇、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