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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莉萍与汕尾逸挥基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萍,汕尾逸挥基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黄莉萍,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住兴宁市。被告:汕尾逸挥基金医院,住所地汕尾市区康平路。法定代表人:余健儿,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萍诉被告汕尾逸挥基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医院愿办理诉请的各项事宜、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黄莉萍负担5元。审判长  陈贵文审判员  彭卫强审判员  余小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