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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成祥与凌秀梅、高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祥,凌秀梅,高礼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杨成祥。被告凌秀梅。被告高礼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祥与被告凌秀梅、高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玥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人民陪审员 宫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