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顾玉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琴,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顾玉琴。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钮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旭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余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玉琴诉被告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管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