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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万祥与温鑫、訾宏利、冯永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祥,温鑫,訾宏利,冯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刘万祥,男。被执行人温鑫,女。被执行人訾宏利,男。被执行人冯永永,男。申请人刘万祥与被执行人温鑫、訾宏利、冯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温鑫、訾宏利于2013年12月底之前偿还刘万祥借款100000元,剩余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于2014年8月底前付清(该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刘万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万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