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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吐尔巴特与巴音古勒、那木加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吐尔巴特,巴音古勒,那木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吐尔巴特男蒙古族住址:博乐市北京路移动公司北侧博康院被执行人:巴音古勒男蒙古族住址:博乐市廉租房被执行人:那木加男蒙古族住址:博乐市青得里乡奥依塔一村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吐尔巴特与被执行人巴音古勒、那木加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继续履行承包土地合同。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克加甫审判员 帕  木审判员 孙 宝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才龙巴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