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苏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徐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忠,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