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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苏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徐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忠,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