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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银志与刘光全、吕金凤、李欣颖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银志,刘光全,吕金凤,李欣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吕银志,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光全,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金凤,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欣颖,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吕银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欣颖所有的位于东区的房屋及吕金凤所有的位于东区的房屋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